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196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超,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创业大道东侧瑞金市。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安吉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周永达,执行董事。
被告: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商会大厦四楼(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775899955G。
负责人:池泽松。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按和解协议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桃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娴
代书记员 杨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