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664某某与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书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466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年,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唐从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某某,男,1961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守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臧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