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703804711,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膳魔师路**。
法定代表人:徐小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成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