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8执恢3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8民初1289号、(2019)黔03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以(2019)黔0328执1172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一、由被执行人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案款3316201.73元及违约金(按照判决书载明计算方式计算的金额)、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8276元,以上合计3354477.73元及违约金,具体付款方式:于2019年8月7日支付30万元(已支付在法院一案一账号中),于2019年8月30日支付70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尾款。二、上述第一项付款方式中的金额首先清偿违约金,待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再清偿本案案款。三、由被执行人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执行费35945元。四、由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立案后,查封了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湄潭县遵义国际汽车博览城项目的房屋。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同时本院执行的贵州鸿包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合同案中对被执行人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进行处置,目前正在以物抵债;本院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因和解不能,经本院释明后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其执行期间不受执行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