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078号
原告:******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343944118X。
负责人:刘建辉,主任。
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58911。
法定代表人:王宇庆,总经理。
被告:范晓军,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事务所诉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晓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事务所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莫富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