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7748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路10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42588D,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弋三冲村1幢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字第00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1835.37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