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5民初224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中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