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千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282民初252号 原告:河南千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康园街银堤漫步1号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FM18W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中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2902682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河南千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双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宇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8万元及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158万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2022年9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6日为301780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天宇公司上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2日,原告千双公司与被告天宇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由原告千双公司为被告天宇公司承包的灵宝市高新国际学校一期工程的扫尾工程即部分维修工程进行施工,项目工程款由发包人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千双公司,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由被告天宇公司在60天内支付。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若被告天宇公司或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60天内均未付款,其愿意承担总工程款且按日息3‰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施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278万元,被告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拖欠的工程款项,但二被告却一直推诿,至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天宇公司辩称,我公司向原告公司对公账户支付110万元工程款,还向原告指定的***的银行账户上转款10万元,共计付款120万元,我公司认可仍欠原告工程款158万元。同意付款158万元,但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愿意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违约金。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工程款158万元,但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愿意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2日,原告千双公司(乙方)与被告天宇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协议书》,主要约定灵宝市高新国际学校一期工程发包人为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为天宇公司,主要工程已基本完工,扫尾工程及一些维修工程天宇公司在征得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后委托给千双公司施工,工程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工程款由总承包人天宇公司高新国际学校项目部出具盖章委托由发包人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千双公司,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验收签字确认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无质量问题在60天内付清。若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任何原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工程款由天宇公司在60天内支付。甲方委托驻公司代表***负责与乙方就本项目的扫尾事宜对接,施工过程中的签单及完工后的核算由***或***签字确认。同日,被告***就上述《施工协议书》向原告千双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若原合同甲方(天宇公司)或建设单位(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60天内均未付款的情况下,本人愿承担总工程款日息3‰的违约金,作为对施工单位(千双公司)的补偿,此款本人同意自己承担或委托发包人(灵宝市宝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从灵宝市高新国际学校一期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千双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工。 2023年7月6日,原告千双公司与被告天宇公司签订《结算单》一份,主要内容为:灵宝市高新国际学校一期扫尾工程项目已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经双方委托人协商,结算总价为2780000元,此结算价为不含税最终总价。 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天宇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2023年4月14日支付原告10万元、2023年10月17日支付原告100万元,共计支付原告120万元,剩余158万元工程款未付。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千双公司与被告天宇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天宇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天宇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5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出具承诺书,庭审中也表示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在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自愿按照日3‰承担违约金,庭审中二被告也均同意支付违约金,二被告应当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2年9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虽然双方有约定,但原告未能证实二被告未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确定原告损失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同时,违约金从性质上看具有补偿性兼惩罚性,故本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千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0000元及违约金(以15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8.01元,由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 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