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腾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471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腾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马村镇河南***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P7WQ4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都商办楼90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3115933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166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3月02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471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