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兴市公路管理站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12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省泰兴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站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泰州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处工作人员。
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上诉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泰兴市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泰兴公路站)、泰州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泰州公路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或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金华公司赔偿***、黄进人民币287568.93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负担1000元,金华公司负担126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华公司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按一审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的损失为本案的损失即821625.5元,金华公司自愿以该损失的25%的比例对***、**进行补偿,计205406.38元。
二、双方各自预交的诉讼费各自负担,即一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由金华公司负担。
三、金华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上述补偿款支付***指定帐户(户名***,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北二环支行,账号62×××19)后,双方余无瓜葛。
四、如金华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调解协议足额如期履行,***、**有权依照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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