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2327号
原告: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北(万丰达院内)。
法定代表人:闫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憬,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告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