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1653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富华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1653号
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白沙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褚勤。
被告:扬州富华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朱殿寅。
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盛华伟,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栾小平,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盛光宇,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樊恩明,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富华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盛华伟、栾小平、盛光宇、樊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溧波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