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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399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佴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苏10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银行账号:32×××10、32×××86)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846万元。现因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银行账号:32×××10、32×××86)银行存款584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