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5355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355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
负责人:宁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经济合作社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经济合作社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靳义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初易
书 记 员 姚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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