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1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发,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50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驳回原告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909元,由原告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苏05民终100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发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支付万圣公司4万元,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支付万圣公司3万元,若**发到期未能足额支付,则万圣公司有权就未付款全额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909元,由万圣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09元,减半收取为2455元,由万圣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万圣公司的2454元,由本院退回)。
由于被执行人**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价款本金700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逾期付款加倍利息;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遭退信,退信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发名下相应银行帐号,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在其名下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帐户上共计扣划到银行存款人民币6644元,在本院(2020)苏0507执1004号执行案件中,提取了**发作为申请执行人应退付的执行款人民币5004.78元,上述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50元,余款10698.78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帐号上无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发名下车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查扣到位,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发名下未查获到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27日,经通过苏州市相城区联动中心网格调查,反馈结果为:**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0××××9238,**发户已纳入拆迁尚未启动,暂住下堡老人过渡房,已退休,无工作单位。
4、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发在本院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
5、因被执行人**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7月2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发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698.78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9301.22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发名下除冻结了相应银行帐号并扣划到部分银行存款外及查封了去向不明的车辆外,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王三男
审判员  邹建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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