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609号
申请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50359231。
法定代表人:赵延苓,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12X6。
法定代表人:潘广进,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5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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