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5财保136号
申请人:浙江乘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49760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A-216室。
法定代表人:姜广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凯,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029X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4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高林。
申请人浙江乘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5540.08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5540.08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乘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周晓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