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贸易有限公司与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0006号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白家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高林,董事长。
被告: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高君,董事长。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杨 洁






书 记 员


程俊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