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1441号
原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龙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钢管出租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张泾工业小区。
经营者:杨二男。
原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钢管出租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1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