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329号

原告:***,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强。

被告:北京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17号6幢66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禹。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