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329号
原告:***,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强。
被告:北京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17号6幢66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禹。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