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87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西环路586号科创大厦综合楼53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8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6891元,减半收取13445.50元,由浙江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斌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