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祖国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连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国。
上诉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祖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元,其中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442元,由上诉人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上诉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