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8788851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钱家埭村钱家埭小区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HJU7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9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521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54498.5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FOUH**江淮牌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长城牌、××××××跃进牌、××××××跃进牌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桐乡市高桥镇南日新社区五区23号,系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截至2023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154498.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及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执行人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21执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