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民终1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8521594Q。
法定代表人:肖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审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408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2017年11月24日,上诉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2017年11月26日,被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和被上诉人***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三、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