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72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纳文东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2诉前调确2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建设工程设计费297600元,要求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开始执行,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收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于2024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305453元扣划至该案法院账户中,扣除申请执行费4364元后已经将案件款2976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86元,共计30108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昌美霓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完成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