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固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2民初1678号

原告:安徽固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A1座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KD08F。

法定代表人:荆维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玲玲,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镇政府大楼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90167678W。

法定代表人:柏跃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徽固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强公司)与被告***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淝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荆维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家胜、武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淝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淝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30元,并从2021年3月11日起以1098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2、通淝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固强公司与通淝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加固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Q2020-16),总体工程名称:寿州民俗文化园工程项目(3、12楼)降层及维修改造,工程地点:安徽省寿县老城区。固强公司按合同要求提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通淝建筑公司对剩余工程款却迟迟不予支付。2021年3月11日,经最终决算,通淝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109830元整。现固强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

通淝建筑公司、***未进行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7日,通淝建筑公司与固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加固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Q2020-16)。工程名称为寿州民俗文化园工程项目(3、12楼)降层及维修改造。合同约定固强公司施工碳纤维加固范围为,3、12号楼部分梁、柱,碳纤维加工施工量为,按照双方认可的施工范围预算560平方米(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计算和支付为,实地测量单层碳纤维布展开施工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20元,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携带施工材料及施工工具到达现场后,三日内通淝建筑公司向固强公司支付施工费及材料费40%,完成预算工程量的60%时,支付到80%的工程款,施工结束,经双方验收认可后,一周一次性结清所有剩余工程款。违约责任规定,通淝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向固强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应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

合同签订后,固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2021年3月11日,通淝建筑公司、***对固强公司的施工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其中碳纤维为473平方米,价款为104060元(473平方米×220元),植筋为5770元,合计工程款为109830元,通淝建筑公司、***对上述工程款进行了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建筑工程加固施工合同》、寿州民俗文化园工程项目降层及维修改造加工施工预算报价、工程结算单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固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固强公司与通淝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加固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固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且施工的价款得到通淝建筑公司的认可,故通淝建筑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在工程价款上签字认可,视为对该债务的加入,现通淝建筑公司、***均未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故固强公司有权要求通淝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30元。

合同约定,经双方验收认可后,一周一次性结清所有剩余工程款,通淝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向固强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应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3月11日对工程款进行的结算,故通淝建筑公司、***应于一周后即2021年3月18日开始向固强公司支付利息,利率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固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830元及利息(利息以10983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固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8元(安徽固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正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正亮

书 记 员 鲍淮和

附一: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附二:本院案款账户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其他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

账号:1006××××5986。

附三:本院诉讼费账户

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

账号:1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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