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421行初24号
原告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鲍贵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芳红,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林宗镇,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福明,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郭景盛,主任。
被告大田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陈志达,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爱章,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温荣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金玲,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田县房地产管理所和第三人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毅明
审 判 员  吴荣清
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文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