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二十八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9582014Q。
法定代表人:鲍贵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贵福,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栋山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0J22H。
法定代表人:梁家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昭,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伦,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二审的审理过程中,鉴定人福建顺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作出闽顺审2021第22号《家誉豪庭1#-3#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闽顺审2021第22号(修)《家誉豪庭1#-3#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闽顺审2021第22号(修)《家誉豪庭1#-3#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补充报告)》及二审的鉴定结论修改意见,但当事人对塔吊费、百叶窗工程量、散水现场施工、地下室屋面卷材防水的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外墙面砖材料价、远程监控费等项目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鉴定人福建顺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款及逾期竣工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6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善坚
审判员  程哲明
审判员  林玮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思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