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蔡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2386号
原告: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盐塘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1297914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9号杭州城西花鸟工艺品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092261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1307.50元,由原告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XX芳
人民陪审员沈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胜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