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5民初2913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11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593743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6年9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19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黎平,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3396435X5。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10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平、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1.80元,减半收取64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尹华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汤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