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

**与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7003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商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0846640H。
法定代表人:薛婷,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纪仁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科
书记员曹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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