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市华庭二期物业服务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952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奉化市。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04853116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碧楠、沈立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市华庭二期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44PXK)。
代表人:***,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勇诉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市华庭二期物业服务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戎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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