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84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地块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2654430G。
法定代表人:周维。
被告:湖北希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武汉市闽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L7N45Y。
法定代表人:王长忠。
原告***与被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希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文康
书 记 员 蒋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