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88号701和燕山大街188号5层505。
负责人:许铁军,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审被告:尚占友,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审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6-4。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尚占友、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2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可以约定仲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明确合法有效,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应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在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牛驼服务区建筑工地工作时被手提锯锯伤左手小指为由,向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审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署了《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于2022年7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固安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