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768号
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饶阳县。
被告: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饶阳县。
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饶阳县顺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60元,由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