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富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076号
申请人:重庆富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徐安建。
委托代理人:周洁,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申请人重庆富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92938.98元的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96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富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富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的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富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