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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北某某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304民初363号 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秦皇岛市北某某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办公室文员。 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某某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2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未付款金额的6%年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质保金自2023年8月23日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0日、2022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某某宾馆2、3、4号楼房间过道更换地面砖、踢脚线等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增加对部分房间墙面生态板围护、天棚补漆、11号楼新建隔断房等内容。合同价款分别约定为:169000元、110911元、1840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经双方确认工程款为266467元,被告仅2023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34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令如诉讼请求。 被告秦皇岛市北某某宾馆有限公司辩称,一是人员调整。因宾馆领导班子调整,过往经济往来账目均需审计,其中原告提到的2021年12月10日、2022年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已被集团调走审计,且当时经手该合同的办公室、财务人员已办理离职,工程部经理也已退休,所以被告调阅相关资料,核实该合同实际交付内容、施工资质、审核评估、验收、付款等情况存在困难,需要一定时间去查实并补交相关材料。二是付款确定。原告提到的合同价款169000元、110911元、18408元,共计总价款298319元,而最终确认支付266467元,被告需要查阅调价依据和实际履行情况,来最终确认实际应给付原告的工程款。三是资金短缺。受疫情影响,旅游餐饮行业受到很大冲击,突如其来的不可抗力的事件,不仅没有客源,还要响应疫情号召义务送盒饭到基层,高昂的水电采购成本以及人力成本都入不敷出难以维持宾馆正常运转。经济环境不好,资金流水低,而且宾馆的应收账款也难要到手去补充各项开支,资金严重不足。四是欠缺沟通。双方沟通不畅,被告承认存在与原告沟通不畅的问题。出于单位人员调整,信息传递不及时等因素,双方可能会造成信息延迟或遗漏,未能及时沟通回应。被告诚挚地向原告道歉,以后会加强沟通,确保不再出现类似情况。被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希望双方能就此纠纷达成和解。基于以上几点,被告请法院和原告理解我们目前的困境和正在进行的努力。对于未付的工程款,希望双方能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21年12月1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和2022年2月28日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2022年8月23日《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3.《某某宾馆结算情况说明》;4.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和2023年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1页;5.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2月12日的付款申请。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员工宿舍没有经过审计的问题以及逾期利息6%的问题需要庭下进行核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某某宾馆2、3、4号楼房间过道更换地面砖、踢脚线等(以下简称工程一);工期自2021年12月11日开工,于2022年1月10日竣工;合同价款为169000元。原、被告又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增加两部分工程内容,第一部分工程内容为:某某宾馆2、3、4号楼部分房间墙面生态板围护、天棚乳胶漆修补、11号楼新建隔断房、2、4号楼楼道踢脚线更换及墙面乳胶漆修补(以下简称工程二);第二部分工程内容为:员工宿舍卫生间改造等(以下简称工程三);两份协议工期均自2022年3月1日开工,于2022年4月10日竣工,合同价款分别为110911元、18408元。以上三份合同中均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扣除3%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 以上工程均按期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22年8月23日,原、被告针对工程一、工程二签署了《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该表中显示报审结算金额为279323元,审定结算金额为248059元。工程三价款18408元未经审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23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一、工程二审定结算金额为248059元,本院予以确认。工程三价款18408元虽未经审计,但已交付使用且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完成的三项工程总价款为2664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4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2467元。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应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向原告计付,2022年8月23日竣工结算审定之日本院确定为应付工程款日期,被告应自该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未付款利息。故对于未付工程款224473元(266467元×97%-34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2年8月23日结算审定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质保金7994元(266467元×3%)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3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综上,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232467元及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某某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2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款224473元自2022年8月23日按年利率3.65%、质保金7994元自2023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北某某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