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4712号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