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76号2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8908182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