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76号2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8908182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