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29民初2052号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西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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