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民初字第2781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虎,男,住三台县建设镇。
被告:**,男,住三台县永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白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42元,由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