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3163号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廖乐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俣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波,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2元,减半收取计5836元,由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