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807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86559A。
法定代表人:廖乐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俣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潮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494154。
法定代表人:胡会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聪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8.72元,由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