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0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廖乐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前区劳人仲案0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收取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案款1500.00元。
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