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1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2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929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C-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0794L。
法定代表人:缪秦,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宇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53民初5313号民事裁定,亚德科技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擎宇网络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擎宇网络公司上诉称,案涉《重庆市荣昌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需方,合同明确指出所涉项目为重庆市荣昌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该项目的业主为荣昌区卫健委,本案亦系擎宇网络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本地化服务后因收取服务费引发的纠纷,故合同履行地应为重庆市荣昌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擎宇网络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其作为乙方与甲方亚德科技公司签订的《重庆市荣昌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擎宇网络公司向甲方亚德科技公司提供重庆市荣昌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本地化服务,主要内容包括该系统项目内容的软件服务;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现擎宇网络公司基于《重庆市荣昌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合同》,以亚德科技公司在最终验收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为由,诉请判令亚德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8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结合擎宇网络公司的诉称,以及初步证据材料,亚德科技公司应为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需方。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重庆市荣昌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合同》中已协议选择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该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应按照该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合同需方亚德科技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擎宇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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