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76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化西路22号2单元19-3,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60301049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媛媛,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殿成,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西良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309177016。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6GEGXD。
负责人:项维。
    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482。
法定代表人:黄国君。
    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519Y。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与陈殿成、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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