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德光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2766号



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刘天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凌,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德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57436776。

法定代表人:于德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彬,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骆泽文,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德光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骆泽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50.34元,减半收取计14175.17元,由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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