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2766号
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刘天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凌,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德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57436776。
法定代表人:于德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彬,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骆泽文,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德光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骆泽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50.34元,减半收取计14175.17元,由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