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启盛环保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14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启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向前。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诉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启盛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易成公司于2021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启盛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6.462919万元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执保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1316.462919万元,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继续冻结该账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1316.46291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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