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开康养文旅(淄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4执恢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78号锅炉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2383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城开康养文旅(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石门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ULTHR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开康养文旅(淄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城开康养文旅(淄博)有限公司欠原告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意向金1000000.00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50000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500000.00元;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原告可对欠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2)鲁0304民初2065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0304执1474号。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0月9日、11月14日,分别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到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股权信息,其住所地系租赁他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两年,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止。 五、2023年11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石门村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中城开康养文旅(淄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304执恢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