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24民初488号
原告:荆州市航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熊河镇跃进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开发区A2-2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州市航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州市航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航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荆州市航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